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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中不滅的火光:女性政治受難者檔案行動展

展覽概述

本展覽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的國家檔案,帶領觀者回顧我國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的生命歷程。1945年起,臺灣進入威權統治時期,過去男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較為人知,女性政治受難者群像,則是逐漸浮現,透過她們的出身背景、受難原因,以及遭逮捕、刑求、羈押與服刑的經過,讓我們瞭解過往歷史中曾經真實存在的故事。

當前公開的檔案中,除了有判決書的相關內容,還有受難者偵訊筆錄與軍法庭上的言詞辯論,或是寫給軍法官的報告等紀錄,映照她們的人生遭遇與當時受難的情形。

本展覽呈現威權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的人生際遇,從政治檔案的字裡行間,讓我們重新認識這些過往無法替自己發聲的女性朋友。

各單元名稱及說明

序曲:歷史的暗夜與微光 Overture: The Dark Night and Glimmer of History

二戰結束後,臺灣人以為迎來嶄新時代,沒想到隨之而來的卻是長達四十多年的威權統治時期。在這段時間,不少人因為言論表達、參與社會運動或被認為與「危險分子」往來,就遭受逮捕、審訊、判刑、監禁,甚至槍決,從此永離家人。

在這段歷史洪流中,男性受難者形象較為人知,女性故事卻往往被隱沒了。她們雖曾嘗試發聲與行動,只是身處性別與體制雙重壓迫,聲音總是被輕易掩蓋。 
根據「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顯示,威權統治時期有至少超過500位女性遭起訴與判刑。她們身分各異,包括教師、郵務員、學生、家庭主婦,甚至有孕婦與哺乳中的母親,原本過著平凡生活的她們,因信仰理念、關懷社會或受朋友牽連而遭受國家機器鎮壓,失去自由與尊嚴。
如今,我們透過檔案回望過去,試圖在壓抑的歷史時代尋找那些被迫沉默,但仍在時代夾縫中綻放微光的女性樣貌,透過她們的故事,讓我們一同感受這些暗夜不滅的火光。

誰是女性政治受難者?Who Were the Female Political Victims? – Diverse Life Experiences

「不只是政治犯,更是性別與體制雙重壓迫下的受難者。」

在過往威權時期的歷史敘事中,女性的身影往往黯淡而模糊。她們不像男性政治犯那樣被明確歸類為「叛亂份子」,而是在家庭與職場之間,被體制掃入「可疑」的名單。對許多女性而言,遭逮捕往往意味著失去工作、名譽與親情,甚至與年幼子女長期分離,出獄後也難以回歸原有生活,終其一生背負「匪諜」之名,造成的傷害難以彌補。

她們不只是受難者,也是在階級與性別壓迫下奮力發聲的行動者,在郵局、醫院、街坊與工會現場,她們從未缺席。

身為郵局員工的許金玉,參與工人遊行與組織聯繫,因「不檢舉匪諜」遭判刑15年;擔任護士的張金爵,同時也是書局創辦人,投身司機工會、協助印製左翼刊物《光明報》,同樣遭判15年徒刑;馮守娥出身宜蘭,學生時期加入讀書會即被捕入獄10年;許月里戰前就已參與工人組織「工友協助會」,被以「資匪」罪名判刑12年。

她們來自不同地區、有著不同的職業與年齡,卻在共同的政治壓迫中展現出行動者的姿態,以信念與行動,回應壓迫、抵抗體制,在歷史記憶中留下不可磨滅的火光。

以下列舉部分女性受難者的名字,她們是⋯⋯

列舉部分女性受難者姓名
列舉部分女性受難者姓名

以「叛亂」之名—思想與組織的羅織 In the Name of "Rebellion" – The Construction of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犯刑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刑法第一百○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條第一項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條第一項(普通內亂罪)

第一○一條第一項(暴動內亂罪)

第一○三條第一項(通謀開戰罪)

第一○四條第一項(通謀喪失領域罪)


威權時期,《懲治叛亂條例》成為鎮壓異議的有力工具;其中第2條第1項的規定,俗稱「二條一」的部分,更是重中之重。
這是因為,只要被指控觸犯刑法有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的禁令,就可連接到特別規定的「二條一」的法律效果,判處罪犯唯一死刑。這種嚴刑重罰的設計,導致許多人僅因思想言論就淪為「思想犯」而喪失寶貴的性命。

4.1懲治叛亂條例

《懲治叛亂條例》為威權時期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輕則判刑,重則唯一死刑。

案名:司法法規
檔號:0038/07201/1/1/005
來源機關:彰化縣政府

在這樣的背景下,女性參與讀書會、進修補習或閱讀接觸左翼內容書刊,都可能被推定為參與「叛亂組織」。許多案例顯示,她們的行為本質上只是教育活動或文化交流,在政府眼中卻被定性為顛覆國家的危險行動。

  • 教師與工人:計梅真與被羅織罪名的郵電員工們

1949年9月,來自江蘇的計梅真與錢靜芝,受邀到臺灣省郵務工會開設的「國語補習班」,教導郵局、電信局以及郵電管理局等臺籍員工學習「國語」。

除了教授國語,兩人也鼓勵學生們成立刊物《野草》,並向全臺的郵電員工徵稿,藉此聯絡感情,反映戰後初期社會與工人的真實處境。同時,她們也教導臺籍員工們,團結起來向政府抗議,爭取臺籍員工轉為正式員工,試圖解決與外省籍員工「同工不同酬」的狀況。

雖然他們的抗爭獲得初步成果,但卻沒能躲過隔年鋪天蓋地而來的威權統治。1950年2月5日,計梅真與錢靜芝被揭發為中共地下黨員,雙雙被捕,同年10月在馬場町刑場遭到槍決。與她們一同參與活動的臺籍員工,即使對二人背景一無所知,卻也被牽連入罪,深陷牢籠。

此案是威權時期女性政治犯人數最多的案件,突顯國家暴力之下,讀書、寫作、結交朋友及爭取權益,這些原本屬於個人自由的行為,都有可能被扭曲為叛國的證據。
 

4.2 計梅真的自白書

計梅真的自白書

案名:學籍
檔號:0035/203/001/001/008
來源機關: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4.3 保密局呈報破獲共匪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郵電部門組織偵訊情形與處理意見表

保密局呈報破獲共匪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郵電部門組織偵訊情形與處理意見表

案名:破獲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
檔號: 0039/C301556/1/0002/043
來源機關:國家安全局

  • 思想、創作及青春,都可能成為罪證:廣播劇導演崔小萍

崔小萍,原名崔玉蘭,生於山東,自中國戲劇專科學校畢業後投身舞臺劇表演。1947年,她隨劇團來臺巡演,演出《雷雨》、《萬世師表》等劇目,備受矚目。十餘年間,她從演員走向廣播節目製作,成為臺灣首位女性廣播導演,正值事業高峰。

1968年,崔小萍因「參與左傾劇團」與「過去參與匪偽組織」等理由遭逮捕,於調查局關押三個月後移送軍法處。在威權政府的逼迫下,她被迫撰寫自白書,內容成為定罪的主要依據。軍方認定她「企圖顛覆政府且著手實行」,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後改為14年。

在漫長的刑期中,她的舞臺與聲音被剝奪,與社會隔絕了9年4個月之久。出獄後,崔小萍以日記、自傳與回憶錄重新述說這段經歷。

她筆下寫著:「我們不是匪諜,不是叛亂犯,只是活在錯誤時代的人。」

5.1 崔小萍獄中日記

1989 年,崔小萍出獄後首次現身,公開獄中日記,訴說自白書如何成為定罪依據。新書發表會,法務部調查局也有派員出席,詳實記錄崔小萍發言與活動內容,呈報上級參考。

案名:崔小萍案
檔號:0057/3/62506/1/004
來源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交遊與牽連—無形的政治邊界Associations and Implication – The Invisible Political Boundaries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威權統治下,政治的界線變得模糊,許多女性即使未直接參與政治活動,仍因親友的政治立場而遭受迫害。

  • 被牽連的女性:黃秋爽、黃秋笙姊妹

黃秋爽與黃秋笙姊妹,因幫助化名「江先生」的簡吉打字與抄寫電報,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刑1年。然而,她們完全不知道這位「江先生」就是潛逃的共產黨員簡吉。她們的父親黃天,因「藏匿叛徒(簡吉)」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被改判死刑。

6.1 黃天一家人因「藏匿叛徒」簡吉而遭逮捕
黃天一家人因「藏匿叛徒」簡吉而遭逮捕
案名:簡吉、張洪南等叛亂案
檔號:0040/273.4/310
來源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鋼琴課的代價:「資匪」的辜顏碧霞

辜顏碧霞出身鹿港名門辜家,曾資助女兒的鋼琴家教呂赫若新臺幣兩千五百元,當呂赫若被指控為中共黨員,辜顏碧霞被認定「資匪」,遭判刑五年,財產全數沒收。諷刺的是,她被關押的「保密局北所」,正是改建自家曾經營的「高砂鐵工廠」。 這些女性受難者的經歷,反映當時威權統治的本質:與異議人士有任何往來,都可能成為被捕的理由。不少家庭因主要經濟支柱被捕而陷入困境;即使出獄,部分受難者仍長期遭到警察監控與考管,難以回歸平靜生活。

姊妹倆被關押九個多月出獄後,面對的是家破人亡的悲慘處境。
 

6.2 辜顏碧霞因資助呂赫若遭判刑並沒收家產
辜顏碧霞因資助呂赫若遭判刑並沒收家產
案名:沒收叛亂犯辜顏碧霞所有土地處理案
檔號:0061/131.1/187/0001/2
來源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舞者的牢籠:蔡瑞月與舞步下的監控人生

蔡瑞月曾往日本東京學習舞蹈,師從日本現代舞蹈開創者石井漠,後來隨著舞蹈團走訪國際演出。1946年,她在臺北國際戲院演出,結識臺灣省交響樂團編審的廣東人雷石榆,兩人結為連理,蔡瑞月並在臺北創立舞蹈社。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兩人目睹身邊許多好友遭受迫害,原本計劃離開臺灣前往香港,卻不知已被政府盯上。1949年9月8日,雷石榆被逮捕並驅逐出境,蔡瑞月則以「通匪」罪名被審判,關押於綠島新生訓導處,入獄三年。

出獄後的蔡瑞月,專心於舞蹈創作與培育舞者,但因政治犯的身份,長期受到軍警與特務的騷擾刁難。與丈夫雷石榆的婚姻被迫拆散,夫妻倆分隔兩地40年,直到1990年才重逢。
 

7.1 雷石榆等被認為左傾的文化人士

臺灣省警務處函請臺北市警察局嚴密注意雷石榆等被認為左傾的文化人士

案名:可疑分子考管-周傳枝、曾文欽等文化人活動案
檔號:0036/304.2/0147
來源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7.2 蔡瑞月舞蹈團遭控勞軍演出內容疑為匪宣傳

1949年,蔡瑞月舞蹈團遭控勞軍演出內容,疑似為匪宣傳,臺灣省警務處因此行文向地方打探消息。

案名:可疑分子考管-蔡瑞月歌舞團案
檔號: 0038/305.1/0170
來源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失去自由的代價—獄中的生活與磨難 The Price of Losing Freedom – Life and Tribulations in Prison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
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


這項規定意味著,即使感化教育期滿,只要監所認定受刑人思想行為沒有改善,或有再犯的可能,仍然可以強制送去勞動教育場所,繼續嚴格管訓。

8.1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
即使完成感化教育,罪犯若被認定思想未轉變或有再犯可能,根據當時法令,仍須進入勞動教育場所接受強制管訓。
案名:戡亂時期防匪諜罪犯再為匪工作實施辦法及管教實施辦法
檔號:0041/3131318/18
來源機關:國防部軍法局

部分女性受難者在獄中被迫從事縫紉、刺繡、農耕與手工藝等長時間勞動,導致她們身體虛弱。若拒絕服從,則可能遭受各種懲罰。即便完成感化教育,仍需進行「思想考核」方能結訓出獄;也有部分人因不符資格而被迫繼續強制勞動。
獄中的生活條件極為惡劣。牢房狹小、潮濕陰暗,日夜不分。擁擠的空間裡,一張木板常常要擠睡三、四人,空氣不流通,也缺乏乾淨的水源。隨著時間推移,皮膚病、肺結核、營養不良等疾病在高牆內迅速蔓延。
除了物質上的匱乏,受難者還要面對嚴重的精神壓迫。獄方要求每日書寫悔過書,強迫學習官方教材,進行「思想改造」。有些人在長期折磨下精神崩潰,也有人努力在沉默中倖存。

  • 懷孕又如何?彭秀敏獄中的生活與磨難

即使懷孕,也無法倖免於強制偵訊與思想感訓。1952年3月,時任臺北市龍安國校教師的彭秀敏,因他人供詞被警方逮捕。遭到逮捕後,她輾轉於臺灣省警務處、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之間,直至9月遭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由於即將臨盆,她在9月中旬申請保外分娩,並在11月生產後回到監所參與感訓。

8.2 彭秀敏考核表
考核表中記載叛亂犯彭秀敏在感訓期間負責並擅長縫紉與種植花木,作業成績甚佳等資訊。

案名:鄭清枝等叛亂犯刑滿開釋案
檔號:0046/1537.07/8742
來源機關:國防部

母親的韌性——獄中的生產與育兒 A Mother's Strength – Childbirth and Childrearing in Prison

在獄中,女性政治受難者不僅要面對強制勞動與思想改造的壓迫,若需經歷懷孕、生產、育兒等歷程,更是身心交迫的嚴峻試煉。

惡劣的生活條件讓孕婦面臨極高風險。多數監所缺乏完善醫療設備與人力支援,即使已懷胎數月,是否能獲准保外分娩仍需層層申請,甚至仰賴獄方「思想考核」決定。若未獲批准,產婦便只能在獄中迎來新生命,甚至與孩子一同服刑。

  • 懷胎入監、哺乳服刑:陳勤的母職困境

因「臺北省工會郭琇琮等案」被牽連逮捕的陳勤,入獄期間正懷有身孕,不斷寫申請書希望能獲准保外就醫。在醫官層層確認下,她終於獲獄方准許,但同時也規定需有兩位保人作保,且產後一個月就必須準時回到監獄報到。殘酷的是,被關押的罪犯在接受治療的期間並不計入刑期。

產後,她帶著剛出生的女兒繼續服刑,在獄中哺乳、照料。

這樣的體制之下,每位懷孕受難者都走過一段極為艱難的身心歷程。對某些孩子而言,出生時便已身處監禁之中,生命從一開始就被捲入國家暴力之中。

9.陳勤的母職困境
在孕期的政治犯陳勤,因外甥幫忙作保得以保外生產。

案名:郭琇琮等匪諜案
檔號:0040/273.4/81
來源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懷胎中入獄:朱瑜與最小政治犯

1950年,朱瑜懷胎五個月時被捕入獄,與丈夫洪世鼎因參加讀書會雙雙遭判刑,分別被判10年與13年。當時新婚未滿半年,懷中的孩子尚未出生。後來朱瑜獲准保外生產,在臺北鐵路醫院誕下洪維健。產後短暫哺乳期結束,她便帶著僅出生75天的嬰孩返回監所服刑。四歲半時,外婆因病無法再照顧孩子,洪維健被送回監獄與母親同住,直到國小三年級才再度離開高牆。

多年後,洪維健成為紀錄片導演,拍攝《暗夜哭聲》、《白色恐怖追思》等作品,以影片回應威權時期對女性與母職的雙重壓迫。

10.朱瑜新生考核表
當時才9歲的洪維健,與母親朱瑜一同被編入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第五班。

案名:簡茂興等案
檔號:0039/1571/88224477/165/082
來源機關:國防部軍務局

陳勤臨盆前不斷寫申請書,終於獲准保外生產,但產後仍須帶著剛出生的女兒回到監中哺乳。朱瑜在臺北監獄生下兒子洪維健,母子在高牆內相依為命。季澐帶著年僅3歲的楊揚被關進保密局;嚴秀峰與10個月大的李樂群、蕭志明與「小胖」等,也都被迫在牢獄中以母親之身,盡力護持孩子的童年。

對這些女性而言,監獄不只是囚禁她們的身體,更是一道道無法擺脫的界線,將母愛、孩子的成長與自由,困在陰影裡。

不屈的意志——獄中的抗爭與互助 Unyielding Will – Resistance and Mutual Aid in Prison

在層層高牆與制度控管之下,女性政治受難者的日常充滿壓迫與孤立。 威權時期的高峰期,綠島新生訓導處成為政治犯的集中地。1953年,政府為宣揚反共政策,在新生處推動「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要求受刑人刺青表示忠貞,卻遭到消極抵制。獄方藉此展開清算,指控陳華等人組織叛亂,並以查獲的筆記、書信為證,將多名政治犯送回臺北軍法處審判,這便是「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此案有14人被槍決,也有部分人被判繼續接受感化教育。

  • 最後的綠毛衣:因為通信被控叛亂的傅如芝

傅如芝原為新竹女中學生,因參加讀書會被捕,後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在獄中,她與難友互相鼓勵、傳遞書信。1953年,獄方以她與陳華通信為由,指控其參與叛亂組織,判處死刑。行刑前,她將綠毛衣託付難友轉交家人,並以微笑面對死亡。

11.2陳華與傅如芝書面通訊檔案

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陳華與傅如芝書面通訊檔案

案名:陳華等叛亂案
檔號:0047/276.11/7529.7
來源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11.1傅如芝受刑前的照片

傅如芝受刑前的照片

案名:陳華等叛亂案
檔號: 0047/276.11/7529.7
來源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為愛叛亂?「思想冥頑」的黃采薇

十七歲的黃采薇,因涉入「臺灣省工委會學生工作委員會等案」與「光明報事件」被逮捕,被認定是「為愛情而聽從參加且無工作表現」遭判刑五年。在綠島再叛亂案中,她被指控「猶迷戀匪幫不能憬然悔悟,足徵其思想冥頑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因此遭判刑並延長感訓。

11.3黃采薇的牙醫父親黃受惠向軍法處陳情
黃采薇的牙醫父親黃受惠向軍法處陳情,希望能准許女兒假釋出獄在家自行感化

案名:非法顛覆案
檔號:0039/1571.3/1111/17/071
來源機關:國防部軍務局

結語:火光不滅,記憶永存Conclusion: The Glimmer Remains, The Memory Endures

「在最幽暗的年代裡,她們用身體與信念,守住微小卻不滅的火光。」 威權統治時期女性政治受難者的故事,是臺灣歷史中沉重卻不能被遺忘的篇章。她們的經歷提醒我們,自由與民主得來不易,必須時刻警惕國家機器對人權的侵害。 隨著檔案開放與研究的推進,這些女性的身影逐漸浮現於歷史研析與敘事之中。她們的苦難與奮戰,不只是過去的註腳,更是當代社會對自由、公義與性別正義的深刻參照。 她們的火光,在黑暗制度下閃耀著不滅的勇氣與信念,是沉默年代中抵抗的證詞,也是記憶長河裡不容湮滅的光源。 讓我們記住她們的名字,傾聽她們的聲音。這些火光將照亮我們走過的路,並繼續引領臺灣邁向更自由、更公義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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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考資料

專書
・張常美等主述,曹欽榮採訪整理,《流麻溝十五號:綠島女生分隊及其他》,臺北市:書林,2012。

論文/期刊
・郭玲娟,〈台灣現代舞先驅--蔡瑞月的舞蹈人生〉,國立臺灣南大學台灣文化硏究所碩士論文,2007。
・邱冠盈,〈女性枷痕—一九五〇年代白色恐怖女性政治受難者之研究〉,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籃品琪著,〈跨越兩個時代的政治受難者女眷:以陳何的生命歷程為例(1904-1990)〉,國立臺南大學文化與資源學系碩士論文,2015年。
・李淑君,〈性別、國家威權與記憶政治:崔小萍的生命敘述與政治形塑〉,收入王儀君、張錦忠、蓋琦紓編,《生命敘事:自我表述、醫學敘事與文化記憶》,國立中山大學人文研究中心出版,2017,頁115-137。
・林傳凱,〈戰後台灣地下黨的革命鬥爭(1946-1955)〉,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8。
・李淑君,〈一九五〇年代白色恐怖左翼女性政治受難者:女性身份、女性系譜、政治行動〉,《台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18:2(2021.12),頁75-148。

網路文章
・〈玫瑰古蹟的生命歷程〉,
https://www.dance.org.tw/%E9%97%9C%E6%96%BC%E6%88%91%E5%80%91about-us/%E7%8E%AB%E7%91%B0%E5%8F%A4%E8%B9%9F%E7%9A%84%E7%94%9F%E5%91%BD%E6%AD%B7%E7%A8%8B
·〈國家人權博物館揭牌特別放映已故導演洪維健《想我媽媽》2018臺灣國際人權影展8月開跑〉,
https://www.nhrm.gov.tw/w/nhrm/News_21090614560167777
・〈台灣最小政治犯洪維健離世,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持續追查白色恐怖「蘇藝林案」〉,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792&s=12793
・黃作炎、〈【公報廣場】無止盡,記念洪維健導演〉,https://tcnn.org.tw/archives/100207
・〈崔小萍無辜捲入匪諜案 政治檔案揭發國家暴力〉,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5080197.aspx
・〈關於白色恐怖,我們其實還有更多能做的:「步青春生勇氣 ê 黃采薇」地圖的探究與實作〉,https://medium.com/gender-equity-education-quarterly/關於白色恐怖-我們其實還有更多能做的-步青春生勇氣-ê-黃采薇-地圖的探究與實作-cb8a798adbcd
・〈省工委會郵電支部計梅真等案,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Event/Detail/20
・〈計梅真〉,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11867
・〈錢靜芝〉,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20811
・〈崔小萍〉,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2512
・〈辜顏碧霞〉,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3956 
・〈傅如芝〉,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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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4/08/29
  • 最後更新時間: 1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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